申请人: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48354号“RIT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RITZ”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正在联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837号“RIT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24602号“RITZ”商标(第30类、第32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同意函。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有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事宜的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RITZ”与引证商标一、二“RITZ”文字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07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