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依云矿泉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35183号《关于第27209729号“依云水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877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90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上述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根据二审诉讼查明的事实,第19016530号“依云小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在全部服务上被无效宣告并已生效。由于申请商标是否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即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因此,本案引证商标已经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基于新的事实,针对当事人就申请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被无效宣告,且刊登在2020年1月13日第1679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无效宣告,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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