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奢华酒店管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00795号“SOFIT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06490号“SOFITE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建平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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