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森特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49519号“beyond sel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82011号“COTTAR&BOGK及图”商标、第1782039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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