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特隆电器制造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694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0032号“Wide Pl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0313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4260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9076号“元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3977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三、四、五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引证商标二、四、五状态的资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中。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处于撤销复审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已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维持其注册,三件引证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四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及引证商标三、五图形相比较,其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传感器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鉴于我局已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与否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07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