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杨州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38949号“云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53313号“云派”商标、第13160138号“云派”商标、第16365479号“云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靖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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