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大快搜索计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39302号“TREE(3)”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08609号“千树 天安 1000 TRE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由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16402号“垸树文化 Evergreen Tree及图”商标、第8520615号“DODO TRE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在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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