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迪士尼企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30075号“超人总动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知名的“THE INCREDIBLES(超人总动员)”系列电影的名称,由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和宣传,在全球和中国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已通过第三方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1570号“超人总动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54650号“超人总动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介绍、知名度资料及有关“THE INCREDIBLES(超人总动员)”动画电影的介绍、评论等资料(光盘一张)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维持其注册,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超人总动员”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标识“超人总动员”文字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于服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两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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