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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786413号“GREEN 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9 14:40  浏览:242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中科博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86413号“GREEN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461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34102号“GREEN HIGH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13630号“Green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048166号“Ree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33370号“格林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该商标并未持续使用。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和宣传,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所获荣誉、百度、360搜索“中科博联”文字的截图等资料(光盘一张)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相比较,其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认读标识“GREEN TECH”与引证商标二认读标识“GREEN HIGH TECH”文字组成相近,含义区别不明显,与引证商标三“Greentec”、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标识“Reetech”在字母组成、字排列顺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部分之一“GREEN”亦均含有“GREEN”文字,含义存在密切关联,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搅拌机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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