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35006927号“Play MORE FRESH BREATH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5006927号“Play MORE FRESH BREATH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9 14:39  浏览:247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埃韦尔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首丰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06927号“Play MORE FRESH BREATH Sugar Free Cooling Watermel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2349号“Pl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307324号“FRESH BREA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310464号“FRESH BREA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引起混淆。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指向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简介、宣传资料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标识之一“Play”与引证商标一“Play”文字组成相同;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标识之一“FRESH BREATH”与引证商标二、三“FRESH BREATH”文字组成相同,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果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07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