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09883号“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高显著性。申请人在先有系列“蘇”、“苏”商标品牌,申请商标系对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苏”在相关公众心中具有极高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相关公众基于对“苏”在先品牌认知,会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紧密联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23404号“苏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04424号“蘇正源 蘇 SU ZHENG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223380号“苏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48070号“苏 8 SODA WA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第28642738号“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641430号“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申请人2011-2015年经济指标及纳税情况证明;“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明;“蘇”品牌白酒产品照片;“蘇”酒部分销售区域证明;“蘇”酒2011-2016年部分广告发布情况证明;“蘇”商标及产品所获部分荣誉证明;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关于引证商标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被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四、六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三、五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苏”与引证商标四、六“蘇”在认读、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且无明确含义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矿泉水(饮料);苏打水;果汁冰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汽水;纯净水(饮料);饮料香精”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另外,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印刷体“苏”构成,“苏”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江苏省的简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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