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丰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60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第151443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电子监控装置;头戴式耳机”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第157202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电子笔(视觉演示装置)”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第300148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5月07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