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达州市晨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8706号“BOD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32812号“BCD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宣传和使用,并在宣传和使用中产生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ODZ”与引证商标“BCDZ”在文字构成、认读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无明确含义相区分,共存于“贵金属合金;首饰盒;贵金属制艺术品;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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