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科兴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诣脉品牌设计事务所(有限合伙)
申请人因第13311101号“COSIN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598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10月12日至2018年10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裁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转让证明;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3、荣誉证书、专利证书;4、申请人与被许可人、原注册人的关系证明;5、产品等图片;6、申请人与深圳市徽达财富实业有限公司、富爵(深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发票;7、申请人与卡尔贝公司签订的采购订单及发票两份。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完全包含于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此处不再赘述。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科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5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月20日。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19年2月6日转让至申请人。
2018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于2019年7月1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于2014年5月1日之后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证据1、2、3、4、6并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证据5、7为外文证据且并无对应中文翻译,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该证据视为未提交。上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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