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晨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0687号“BONJOUR BICH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0888号“法宝bonjour及图”商标、第1760889号“法宝bonjour及图”商标、第1760890号“法宝bonjour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铁峰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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