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哔哩哔哩电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23865号“闪电队SPA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04540号“HELENESPARK”商标、第14458423号“闪电部队FLASHFORCE”商标、第9996914号“沙沙公子SPARKS”商标、第9996913号“沙沙公子SPARKS”商标、第12281022号“SPARKZ”商标、申请在先的第29055285号“SPARKZ”商标、第13925498号“SPARKO”商标、第12574241号“SPARKO”商标、第6738747号“SLSP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媒体对申请人商标的报道;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有人相关介绍页面。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已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九在文字、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九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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