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哔哩哔哩电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03356号“SPA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申请在先的第28933358号“SPARK”商标、申请在先的第33837636号“星火社群SPARKCOMMUNITY”商标、第10274502号“SPARK”商标、申请在先的第33845244号“星火社区SPARK COMMUNITY”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权利整体不稳定或已经无效,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宣传使用资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均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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