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顺德圣堡莱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4902号“圣宝莱SHENGBAOL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79441号“圣宝莱SHENGBAOL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满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肉、蔬菜罐头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夏萍萍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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