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陆川县吱道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龙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50297号“吱...CHICT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8899号、第6888512号、第25823347号、第6888587号、第27246614号、第25818521号、第14662825号、第82868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含义独特,显著性强,能够起到指示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面团用酵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发面团用酵素”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
申请商标含有“TEA”指定使用在“茶;茶饮料”以外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内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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