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盛基饲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卉森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19657号“乐贝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09893号商标(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铁峰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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