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萨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43506号“Sauberair FL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auberair FLAT”中“Sauberair”整体无含义,“FLAT”中文含义为“平的”“平面”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751906号“FLAT STICK”商标、第76525号“FIAT”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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