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瞿忠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92064号“长江路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为了满足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行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共申请注册了100多件商标,其中包含“嘉陵江路亚、汉江路亚、珠江路亚、黄河路亚、丹江口路亚、湘江路亚、赣江路亚、三峡路亚”等多件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河流名称”加“路亚”作为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的行为,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5月07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