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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164328号“偶像请回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9 13:40  浏览:248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嗨皮(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64328号“偶像请回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实际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宣传推广合同、合作协议、授权书、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偶像请回答”指定使用在电影胶片剪辑设备等复审商品上,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产生了应有的显著性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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