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普托罗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32112号“BLIN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放弃对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83925号“blinq”商标、第11483936号“缤刻 BLIN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将对第8267561号“bling h2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审。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三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放弃对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的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所以申请商标在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本案复审服务为除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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