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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894817号“系然XIR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9 13:39  浏览:250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广州依趣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产力(广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熟本纯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0日对第27894817号“系然XIR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652562号“熙然XIRAN及图”商标、第19558409号“熙然XIRAN”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申请人“熙然”商标曾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争议商标的注册削弱了引证商标“熙然”的显著性,侵犯了申请人的商标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信息;
2、合同、发票;
3、门店照片、所获荣誉;
4、报纸、杂志及相关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0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03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指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03月13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在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日期早于2019年11月0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由“系然”及其英文“XIRAN”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系然”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熙然”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其显著识别英文“XIRAN”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英文“XIRAN”字母构成、呼叫相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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