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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814268号“ULTRAREPLIC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9 13:38  浏览:248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株式会社万代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814268号“ULTRAREPLIC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42541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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