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前国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7日对第20631644号“浪琦达LANGQID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0352号“LONGINES及图”商标、第304851号、国际注册第678838号“LONGINES”商标、第208152号、国际注册第1174907号图形商标、第318347号“浪琴及图”商标、第9297142号“浪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为钟表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与使用将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损害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四、被申请人有不正当利用申请人商标商誉误导公众的主观故意,争议商标为傍名牌的产物,其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商标注册秩序,同时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损害了不特定的消费群体的利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产品介绍、广告宣传及媒体报道、销售情况、商标注册情况、在先裁定、版权登记证明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手表、珠宝首饰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或核准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的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4类表及其零件、珠宝、贵重金属合金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本案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著作权之情形;四、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的表及其零件、钟、珠宝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中显著识别的“LANGQIDA及图”部分与引证商标一“LONGINES及图”组合形式、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相近,争议商标显著识别的字母组合“LANGQIDA”与引证商标二、三“LONGINES”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标识,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LONGINES及图”商标在手表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其之间存在特定关联,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七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本案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对申请人相关主张不再予以置评。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著作权的图形标识未构成实质性近似,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对其著作权的损害,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著作权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可能对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条款第(八)项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前述情形。此外,亦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申请人主张前述条款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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