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江瑞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23594716号“汤臣逸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651983号“湯臣一品”商标、第23059370号“汤臣一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异议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相关订单截图、其他使用宣传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二提起异议,商标局在(2018)商标异字第0000065920号异议决定书中决定引证商标核准注册,其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7年12月6日。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汤臣逸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汉字“湯臣一品”和“汤臣一品”仅个别汉字存在差异,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桌;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沙发;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赵秀辉
肖琦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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