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中心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73758号“PRIMA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824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公司装饰实景照片、网站招聘信息、爱心公益活动宣传材料;
2.产品报价单;
3.发票、收款票、版税报告单;
4.出货清单、提货单、送货单、百度关于“滑鼠”的介绍;
5.产品规格书、产品工程规范;
6.欧盟认证的CE合格书、声明书;
7.产品照片;
8.产品销售合同;
9.2017年被申请人在上海淳大万丽酒店参加上海MWC盛会期间租借场地举办“致伸科技2017新技术发表会”的证据材料;
10.2018年度被申请人股东会年报;
11.2019年被申请人在日本海老名事业所对复审商标进行产品推广的材料。
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上述证据1-8的纸质材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3年4月10日申请注册,于1996年9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存储器等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9月20日。2018年8月8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或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是在中国大陆地区市场流通领域里的使用。此外,提供的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无证据形成时间或显示时间不在指定期间;证据2、3外文资料翻译信息不完整,且报价单、发票、收款票、版税报告单均为单方自制证据,部分证据中未显示复审标识,部分在证据上方显示的“PRIMAX”标识易识别为企业标识,单据具体商品明细中未显示复审商标,发票相对方的信息显示为“新加坡”等,不能证明相关使用是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的使用;证据4出货清单、提货单、送货单为单方自制证据,同样,在单据上方显示的“PRIMAX”标识易识别为企业标识;证据5产品规格书上方所显示的日期不在本案指定三年期间且为自制证据,产品工程规范为自制证据且在部分产品图上显示的为“Lenovo”商标而非复审商标;证据6合格证不能直接证明商标使用情况且显示的商标为“PRIMAX NIKE”而非“PRIMAX”,声明书翻译信息不完整且为单方自制证据,部分声明中显示“For the:Lenovo Y Gaming Precision Mouse”“Trade name:Lenovo”等,结合证据5产品工程规范产品图中显示的“Lenovo”标识,该证据不能证明声明书中商品所使用的标识为复审商标,证据左上方显示的“PRIMAX”标识仅能识别为公司标识;证据7无证据证明照片所示商品在指定期间进入中国大陆地区市场流通领域;证据8外文资料翻译信息不完整,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证据9为自制证据,其中的照片无证据形成时间;证据10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11形成时间不在本案指定期间。综上,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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