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锦远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环球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周光中
国内接收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西路欧洲城中心大楼-
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对第17590008号“哥罗 GROM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的社会影响。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54件商标,已大大超出被申请人的实际经营规模,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具有明显的恶意。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26年11月27日止。
2、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还申请注册了170多件商标,包含多件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奔驰”、“ZAZA”等商标,第6922603号“ZAZA”商标、第6439609号“嘉堡GAPOK”商标、第6586971“红豆草”商标等已先后在异议复审案件中裁定不予核准注册,其中在商评字[2013]第148379号重审第0000000964号异议复审案件中根据法院判决已裁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第6439609号“嘉堡GAPOK”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如审理查明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还申请注册了170多件商标,包含多件与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奔驰”、“ZAZA”等商标,第6922603号“ZAZA”商标、第6439609号“嘉堡GAPOK”商标、第6586971“红豆草”商标等已先后在异议复审案件中裁定不予核准注册。在商评字[2013]第148379号重审第0000000964号异议复审案件中,根据法院判决已裁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第6439609号“嘉堡GAPOK”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情形,我局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有损于商标注册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情形。
本案争议商标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5月07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