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奇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30703号“MANS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0679号“MANS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36047号“MANSEE 196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964005号“曼汐娅 MANS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125132号“MAISIE 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760319号“Mass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不同,双方商标共存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领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袜、领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理由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5月07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