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达儿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市中知商标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慧佳亚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乐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724191号“达儿文daerwe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8613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存在“达儿文”商品及第35类关联服务的真实使用,并非占用商标有限资源,不应撤销。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达儿文旗舰店京乐店铺、天猫店铺截图;
2.参展合同、展会照片;
3.店铺实景照片;
4.销售发票;
5.公司实景照片。
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部分同复审阶段证据,其他证据如下(编号续前):
6.参展发票;
7.达儿文宣传册;
8.包装盒实物。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武汉治恒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4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2016年1月20日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武汉达儿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5年12月13日至2018年12月12日期间是否在核定服务项目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系指商标所有权人为其他商事主体的经营或业务活动提供帮助,通过多种传播方式向公众进行宣传推广等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5、7无证据形成时间;证据2、6为申请人参加展会活动的证据,参展合同中显示申请人参展项目为“母婴用品”,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内容;证据4仅能证明申请人向他人订购产品的行为;证据8为产品包装盒,不能证明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综上,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3日至2018年12月12日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项目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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