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点点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肇庆朗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1日对第23210981号“朗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带有明显的欺骗性,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应当作为商标使用。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17年3月20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权有效期内。
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原则性条款,故本案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如下: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会造成误认及不良社会影响,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本身不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申请商标本身亦不会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行为是指申请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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