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瑞思玛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8243号“Domino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468380号“Domino及图”商标、第14585920号图形商标、第137132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9年11月6日。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商标档案信息;相关网站截图;申请人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申请人所获荣誉等。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呼叫、标识构成等方面不同,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英文均为“Domino”,在呼叫、字母构成相同,整体外观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已足以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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