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建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40871号“富士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5213号“富士山FUSHISHAN”商标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90期《商标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15538号“富士山”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两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5月07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