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天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70700号“Weeke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指定“导游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仅针对剩余服务提起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60314号“52周末Weeke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服务不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00292号“550周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111095号“周末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840806号“weekend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在实践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演出座位预订、娱乐服务、娱乐信息、票务代理服务(娱乐)”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演出座位预订、娱乐服务、娱乐信息、票务代理服务(娱乐)”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演出座位预订、娱乐服务、娱乐信息、票务代理服务(娱乐)”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娱乐服务、票务代理服务(娱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Weekend”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的“周末”、“weekendz”在文字构成、呼叫或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复审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演出座位预订、娱乐服务、娱乐信息、票务代理服务(娱乐)”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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