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拉桑堤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9682号“山野面包工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83812号“山野第一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94488号“康美 野山 KANGMEI YE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694498号“新开河 野山 XINKAIHE YE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029404号“雄森园 山野工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均不近似,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糕、面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米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山野面包工坊”与引证商标一“山野第一坊”、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山野工坊”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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