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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167141号“DLOV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9 10:40  浏览:246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深圳市盛轩堂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康信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67141号“D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持有第13430880号“DLOVE 谛爱”商标,通过调整设计注册申请商标,其使用与申请人经营的业务范围息息相关,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88386号“3DIL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286981号“DDL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625171号“Drl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018443号“相浴奇肌Dr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234201号“D L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788116号“DIL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2092974号“DLOVE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存在恶意抢注行为,恳请延后审理本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DLOVE”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的“3DILOVE”、“Drlove”、“D LOVE”、“DILOVE”、“DLOVEO”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及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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