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28422号“有米YOU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性注册,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940079号“有米贷”商标、第15998453号“有米宝”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异议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服务合同、展会照片、媒体报道等证据光盘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程序中被准予注册,故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有米”与引证商标一“有米贷”、引证商标二“有米宝”文字构成相近,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相比较,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两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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