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康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西尔干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63014号“SOLIDR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0625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裁定撤销复审商标在“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购销合同;2、装箱单;3、提货单;4、原产地证明。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5、向CEIEC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运送“SOLIDRY”产品的提货单2份。
我局将上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交换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Concentrate”译为浓缩物,并非“非金属建筑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词典关于“Concentrate”等单词的翻译。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2年11月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9类混凝土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04年7月21日获准注册,续展后有效期至2024年7月20日。
2018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于2019年8月6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在“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第八版《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中将“Concentrate”译为“浓缩物”。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于2014年5月1日之前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附摘译的外文证据,摘译将“SOLIDRY Concentrate”翻译为“SOLIDRY建筑材料”。据查明事实2,“Concentrate”并无建筑材料的含义,故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合同、提货单等证据涉及的“SOLIDRY Concentrate”商品即为本案复审商品。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非金属建筑材料”复审商品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使用,复审商标在该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非金属建筑材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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