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东磨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1086340号“鹰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35238号商标已在我局无效宣告程序中宣告无效,现裁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丽红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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