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佳(大中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港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11924号“TAST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554183号“偏食 食taster及图”商标、第19647832号“泰斯特Taste及图”商标、第32889828号“祖母味道GRANDMA TASTE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TASTE-T”与三引证商标中显著识别英文“taster”、“Taste”、“TASTE”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谷(谷类)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等商品相比较,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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