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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612803号“学习强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9 10:34  浏览:245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上海天方夜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12803号“学习强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66573号“学习强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580497号“学习强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123106号“学习强国 xuexi.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406719号“学习强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345052号“学习强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8036189号“学习强健 XueXiqiangj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7705535号“学习强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7515408号“学习强农 XUEXI QIANGN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实际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不同,双方商标共存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五至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教育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培训、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理由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
申请商标“学习强安”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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