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和美泰富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68485号“金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18235号“金鹤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一旦引证商标被撤销,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脂、食用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食用菜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金鹤”,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金鹤”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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