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际咖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30952号“KOPITIA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09331号“KOPITIAM”商标、第3309332号“KOPITIAM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692期和1693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925568号“KOPITIAM LUWAK COFFEE及图”商标、第33925575号“KOPITIAM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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