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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309521号“Taste 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9 10:28  浏览:243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永佳(大中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港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9521号“Taste 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055425号“食屋食语taste及图”商标、第9073180号“天羿TASTEE及图”商标、第3189878号“Tastey”商标、第6928548号“烘焙赏Taster及图”商标、第12909463号“拾味客TASTER”商标、第17171535号“茶南朋品Teasouth Taste及图”商标、第35164808号“1/2Taste”商标、第18325784号“TASTE11”商标、第18325784A号“TASTE11”商标、第10944165号“tasteit.cn”商标、第20397686号“味觉客栈TASTE INN”商标、第3189879号“Tastey”商标、第33300865号“味TASTE及图”商标、第10944166号“tasteit.cn”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三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七、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引证商标八至十二、引证商标十四的英文部分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茶饮料、果汁、制饮料用糖浆、无酒精果汁饮料、巧克力饮料、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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