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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315018号“分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9 10:27  浏览:247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西省上饶县科海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国浦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315018号“分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3355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2016年2月12日至2019年2月11日期限内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一直在使用,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知名度。被授权人是本行业知名企业,龙头企业,很重视自身品牌的发展前景,不可能将其相关商标品牌搁置三年不使用。复审商标是商标注册人独立创作,拥有其独特的寓意,商标注册申请人自申请以来就开始使用该商标,并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该商标在业界号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与被授权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人超期补充理由为被申请人行为纯属是为一己私利,恶意的对一直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超期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复审商标的相关使用授权书;
2、申请人的研讨会邀请函。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答辩材料,该材料里主张复审商标在三年具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符合法律标准,复审商标因不可抗力原因没有使用应该予以充分考虑,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但未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4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0年12月6日。
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6年2月12日至2019年2月11日期间是否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被授权使用,难以证明带有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2邀请函等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上述行为已实际履行。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6年2月12日至2019年2月11日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其余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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