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齐鲁八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海诺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64609号“齐鲁八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拥有自主设计版权,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47183号“齐鲁天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图样、荣誉证书、主体资格证明、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项目施工合同、企业简介及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工厂建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建筑信息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显著识别部分汉字“齐鲁八建”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汉字“齐鲁天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中含三颗星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07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