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星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93429号“STARLO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358182号“星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二、申请人放弃“寻找赞助”服务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301172号“STAR L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414346号“STAR LOOK OF THE YEAR及图”商标、第29410672号“全球星空时尚模特大赛STAR LOOK OF THE Y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处于驳回复审阶段,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五、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遵循审查标准的一致性,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六、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商标状态信息;相关行政判决书;申请人荣誉证明;申请人展会推广及图片;申请人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等。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9年2月27日。3、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164002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初步审定。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9年8月27日。4、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三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寻找赞助服务的注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我局针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服务之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寻找赞助服务之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英文“STARLOOP”与引证商标三英文“STAR LOOK OF THE YEAR”在呼叫、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外的剩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寻找赞助外的剩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已足以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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