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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305860号“贵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9 10:19  浏览:2452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郑州贵姿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咕咕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05860号“贵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贵姿”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商标,为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申请人自2001年持续使用至今,已经获得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01402号“贵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利用申请人未及时提交注册申请的时间差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获得注册,将对申请人的声誉产生难以挽回的损失。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销售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贵姿”与引证商标“贵姿”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由于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早于申请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故两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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